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其水平是学校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推进我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教高[2015]14号)《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八条规定,设立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图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图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图书馆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图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四条 学校图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图书馆馆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图书馆副馆长担任;成员:由宣传部、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处、团委、各教学教辅单位行政负责人、学生会主席担任。
第五条 学校图书工作委员会委员为职务委员,如遇机构变动,职务调整,则组成人选自动进行调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图书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商讨有关图书馆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指导图书情报工作。
第八条 组织编制图书情报工作规划,研究文献信息资源建设计划、工作制度和经费使用,协调解决资源建设和情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指导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管理规定》(内党宣字(2017)3号)和学院相关规定,对文献信息资源采购方案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条 根据师生对文献信息资源采购意见和建议,拟定采购计划和方案,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