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保护,进一步加快图书流通,提高馆藏书刊的利用率,根据《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读者所借图书应按期归还。为了保障图书资源利用率,对持有超期图书的读者待归还超期图书后恢复以下权限:
(1)自助借还机借书;
(2)自助预约/预约借书;
(3)服务台人工借书、人工预约取书。
第三条 遗失图书者原则上采用购买原样的图书(同图书名、著者、同版本、ISBN/ISSN号一致)进行赔偿。如果无法买到原样图书,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